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、为了保证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行为的客观、公正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、本规定所称的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违规、违纪的处分或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有异议,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要求。
第三条、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读在册的全日制本、专科生或五年高职生、中专生。
第四条、学校应坚持公正、公开、公平的原则,实事求是地处理学生的申诉。
第五条、学生提出申诉必须事实清楚,依据准确,严肃认真。
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
第六条、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。委员会设办公室,挂靠教务处。
第七条、委员会由校领导、职能处室的干部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会干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
第八条、工作职责:
1.接受学生提出的申诉请求。
2.组织人员调查取证。
3.审理申诉案件。
4.下达复查决定书。
5.其它有关事项。
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
第九条、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、处分决定不服的,必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,逾期不受理。
1.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。
2.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,退学处理决定。
第十条、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当出示下列材料:
1.申诉申请。
2.本人的姓名、班级证明。
3.申诉的理由及要求。
4.学校的处分、处理决定的复印件。
5.提出申诉的具体日期和送达地点以及联系办法。
第十一条、对学生提出的申诉,先由申诉处理办公室直接受理,并根据情况提出告知意见:
1.对符合申诉处理条件的,转交委员会讨论研究处理。
2.对不符合申诉受理的,经相关学院院长同意后告知申诉人。
3.申诉材料不齐的,告知限期补齐。
第十二条、在受理学生申诉后,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,告知委员会主任,启动处理程序,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、取证、审理结案,提出处理决定。
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
第十三条、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在受理申诉后,应告知委员会主任,召集全体委员研究处理申诉,并开始着手调查、取证。
第十四条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。
第十五条、委员会对申诉的审议采取集体讨论,审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,申诉处理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,票数超过与会人员的半数方为有效。
第十六条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,作出如下决定:
1.原处理决定正确,维持不变。
2.原处理不当,应减轻或撤销原处理决定。
3.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决定,维持不变的不再下文发布;如要减轻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,以学校的名义下文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。
第十七条、采取听证会的方式:
1.听证会的主持人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担任,全部或部分委员会成员参加。
2.参加听证会的其它人员。
申诉方成员:学生本人、证人、父母。
其它有关人员:所在学院负责人、辅导员(班主任)、班级学生代表。
3.确定听证会的具体时间、地点。
4.宣布听证会的纪律及最终裁决权。
5.如需要继续取证,则作出听证会延期的决定。
6.接受并审查有关证据。
7.听证会应采取回避制度。
第十八条、听证会的程序:
1.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宣布案由。
2.申诉人就有关事实进行陈述。
3.申述人依据理由、证据进行申辩,并出示相关证人、证词和材料。
4.参加听证会的成员可以经过主持人的允许,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,也可以向证人发问。
5.相关学院、辅导员(班主任)、班级学生代表提出陈述意见。
6.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。
7.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。
第十九条、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,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会记录员签字。听证会笔录由当事人当场审阅后签名或盖章。
第二十条、依据听证会的笔录,由主持人提出书面报告,在两天内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、学生对同一事件的申诉只限一次。
第二十二条、本章程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、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