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、为全面贯彻省教育厅、财政厅关于《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》,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,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,把党的奖励政策用准、用好,使优秀的学生更加刻苦学习,学有所成,将来为国家建设服务,为此特制定本评审办法。
第二条、本评审办法适合我校统招本、专科在校、在册学生。
第三条、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,奖励我校本、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。
第一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
第四条、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: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。
2.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。
4.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,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。
第五条、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。
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组织评审
第六条、按照省教育厅、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由学工处(部)、校资助管理中心按在校生比例分配各学院、各学院再组织评审。
第七条、评审实行等额评审,一年一次,坚持高标准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原则。
第八条、国家奖学金评审应为大二以上学生(含大二年级)。
第九条、同一学年内,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,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同时可申请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第十条、实行班、各学院、学校三级评审,各院(部)、学校成立评审小组。
第十一条、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之日起,各班级应加大宣传力度,使每位学生都知道评选条件、时间、比例,让每一位优秀的学生都有参评的意识和权利。
第十二条、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程序: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,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,并递交《普通本科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》,由班级组织民主评议。
第十三条、经班级民主评议后,学生个人事迹材料、申请表、辅导员(班主任)意见等材料上报学院,初评名单公示五天,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工处(部)。
第十四条、学工处(部)将审核名单报学校资助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公示三天,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。
第三章 奖学金发放、管理与监督
第十五条、省教育厅、财政厅将奖学金汇到学校指定帐户,到帐后,立即以现金或银行卡的形式一次性组织发放给学生本人。荣誉证书由国家统一颁发,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第十六条、国家奖学金为专项资金,专款专用,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代领、冒领。
第十七条、国家奖学金在评审过程中如有举报,由学校组织监审处、学工处(部)联合调查处理,如属实、取消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资格,并对当事人和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或行政处分。
第十八条、学校设立专户管理好专项资金,并接受上级教育、财政、审计、纪检、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九条、学校采取多种方式,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的好政策,鼓励、激励广大学子勤奋学习、刻苦钻研,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,深入人心。
第二十条、本评审办法由学工处(部)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、本评审办法自二○○九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。开芸体育-(中国)官方网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